这两日,一名叫李微敖的记者爆料称,乒乓球选手张继科不仅赌博欠债,还拿明星景甜的私密照抵债。舆论沸腾,张继科的律师也发了声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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该事件的关键证据,就是一份刑事判决书。
4月2日,爆料人李微敖发表文章《我为什么要对‘张继科事件’发声?》,文章中提到了几个关键点:
1,张继科欠了武汉S先生很多钱,S先生向张继科讨债,张继科将景甜的几个隐私视频发给了S先生;
2,S先生拿着视频向景甜要钱,让景甜替前男友张继科代偿赌债人民币2200万,后来金额降到1700万;
3,景甜报警;
4,张继科作为证人出现在法庭;
5,一审判决,S先生被判了7年。S先生不服上诉,二审维持了原判。
如果李微敖爆料属实,那么这份关于S先生的判决书就特别重要。看过判决书的人都知道,法庭上的证据都会在判决书上呈现,包括双方律师的辩护词,以及证人的证言。总之,判决书能基本呈现事情的原委。
依据最高法颁布的《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》(以下简称规定),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,应当在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在互联网公布。依法提起抗诉或者上诉的一审判决书、裁定书,应当在二审裁判生效后七个工作日内在互联网公布。
如果S先生的判决在2020年12月就宣布了,那么这份判决书应该公开的,大家在裁判文书网上应该能查到。
当然,规定也强调, 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在互联网公布:
(一)涉及国家秘密的;
(二)未成年人犯罪的;
(三)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,但为保护国家利益、社会公共利益、他人合法权益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;
(四)离婚诉讼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、监护的;
(五)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其他情形。
S的案子,不符合前四条情形,当然,也能按照(五),而不在互联网公布。
值得一提的是,即便这份判决书不公开,若爆料人李微敖所写属实,该案是景甜报警,所以景甜应该是此案的当事人。
《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——
宣告判决,一律公开进行。当庭宣告判决的,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;定期宣告判决的,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。判决书应当同时送达辩护人、诉讼代理人。
也就是说,景甜也拥有S先生的刑事判决书。